近日,驻监检察人员审查罪犯档案时发现,罪犯胡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监狱长时间未对该犯提请减刑。我院及时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纠正,切实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刑罚的正确实施。
罪犯胡某某,2017年4月17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2月30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2021年3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经查,胡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由于相关民警的工作疏忽,监狱直至2022年12月仍未对胡犯启动提请减刑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监狱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整改:一是责成监区和刑罚执行科迅速启动和加快推进对胡某某减刑案件办理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二是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监排查是否存在同类案件,杜绝再次发生违法情形;三是强化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民警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目前,罪犯胡某某的减刑案件已按程序提请至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