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沙洋地区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天门市人民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某、黄某某刑事判决中遗漏认定累犯的错误予以更正,为监狱公平公正执行刑罚、规范狱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法律权威,提升了法律监督公信力。
罪犯刘某,1987年12月13日出生,2019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刘某又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于2022年8月被天门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罪犯黄某某,1977年1月28日出生,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黄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于2012年11月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刘某、黄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虽分别查明了刘某、黄某某犯前罪的基本情况,但均未适用上述法律条款,对两罪犯遗漏认定累犯情节,可能导致刑事判决错误。发现问题后,办案人员立即对刘某、黄某某进行询问,赴当地检察机关调取相关法律文书,与法院原办案人员联系沟通,证实法院对刘某、黄某某的刑事判决中,在认定事实和量刑时已考虑从重处罚的情节,由于工作疏忽遗漏法律条款,未对两犯系累犯予以表述。
承办检察官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监狱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是否被认定为累犯,直接关系到罪犯服刑期间能否假释、减刑起始期、间隔期和幅度是否需从严掌握,计分考核、行政奖励及劳动岗位安排等是否从严限制,关系到刑罚是否能统一、正确实施。据此,沙洋地区院及时向天门市人民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监督纠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更正裁定。
下一步,沙洋地区院将立足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职能特点,持续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充分能动履职,扎实做好各项派驻检察工作,助力辖区内监管场所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