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程瑶瑶)生活中,几乎每一个成年人都会有自己的银行卡,别看这小小的一张卡,使用不当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家住沙洋县某镇的王某某因疫情待业在家,正愁工作难找时,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找到了“生财之道”。原来王某某在使用某聊天软件APP时,了解到刷单做兼职牟利的信息。发现“商机”的他很快便根据客服提示登录相关网站,注册账户、绑定银行卡、充值保证金……一切准备就绪,王某某就开始在家里接起了网络刷单的“生意”。按照平台要求,使用银行卡将收到的资金转入网络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接单”转账任务后,平台再按照转账金额的千分之七向王某某支付佣金。
尝到甜头的王某某,觉得赚钱如此轻松,同时为了谋取更高额的利益,便要求父亲、母亲、妻子、姐姐等近亲属办理了各大银行共计48张银行卡供自己在网络平台上转账使用。
没过多久,王某某发现正在使用的银行卡被冻结了几张,支付宝往银行卡的入账渠道也被封禁,便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感到很害怕,于是停止了“接单”。可终究经不住诱惑,2020年国庆节后,王某某在明知钱财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开始了他的刷单“生意”,最终于
11月14被抓。案发时,王某某在该网络平台共计转账1300余万元,非法获利9.1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易发多发,“职业刷单人”是犯罪团伙为躲避打击而衍生出的新型“职业”,切勿将自己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更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